《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前期論證情況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渝府令〔2020〕339號),2021年2月我區出臺了《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在細化操作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優化、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管理,2024年11月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啟動修訂工作,征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并修改完善,經過掛網公開征求意見30日,通過區司法局規范性文件審查。經2025年3月31日區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印發《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一)《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
(二)《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渝府令〔2020〕339號);
(三)《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九龍坡府發〔2021〕2號)。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七章、66條,結合最新工作要求和我區實際情況,主要修訂完善三個方面內容。
(一)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1.規范可研報告編制要求;
2.規范可研審批前置要件;
3.規范工程總承包模式項目管理。
(二)優化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1.優化規模以下項目決策程序。
2.優化概算核定程序。
3.優化搶險救災項目審批。
(三)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1.強化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管理。
2.強化項目法人主體責任。
3.強化設計變更管理。
四、問題解答
問題一:本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本區行政區域內使用區級預算安排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問題二:項目單位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應當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據《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項目單位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應當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書;
(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
(三)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
(五)區財政局或項目單位出具的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六)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問題三:項目單位申請投資概算審批時,應當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哪些材料呢?
答:根據《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項目單位申請投資概算審批時,應當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概算審批申請書;
(二)投資概算審查報告;
(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初步設計批復;
(四)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問題四:當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的10%時,如何處理?答:根據《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區發展改革委報告,區發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問題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具體操作流程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項目投資未超過概算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工程單項變更100萬元以內且工程單項變更未超過合同總價10%,并滿足工程變更品迭后增加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應當由項目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在變更實施之前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后報區發展改革委進行備案;工程單項變更100萬元及以上或工程單項變更超過合同總價10%,并滿足工程變更品迭后增加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在變更實施之前,由項目單位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后,將變更方案送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進行審核后,報分管副區長審批。工程變更品迭后增加金額在40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單位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后,將變更方案送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進行審核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以上變化如需動用工程預備費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情況進行批準。如不立即施工變更內容會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項目單位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即可施工,并立即報告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和區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在變更內容開始施工后一月內提交變更手續。
(二)項目投資超過概算的,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項目單位應向區發展改革委報請調整投資概算。
涉及初步設計調整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