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九龍坡府發〔2025〕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區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和《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渝府令〔2020〕339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使用區級預算安排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本區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統籌平衡、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區通過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等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八條 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工作的領導,建立重大項目調度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區發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定政府投資項目。
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委、區農業農村委、區文化旅游委、區衛生健康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政府投資管理相關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安排和預算核查、結(決)算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依法對相關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區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經批準的專項規劃,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議儲備名單。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議儲備名單,統籌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每年滾動編制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
區發展改革委在匯總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基礎上,統籌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國家、市政府安排部署或區政府依法決策新增的項目,可以直接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
第十二條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應當對列入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開展空間協同論證、環境準入等建設條件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納入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初步估算和資金籌措計劃;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方案;
(五)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建議書審批時,應當提交區委或區政府的決策文件。
第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對項目招投標方式進行核準,無法在項目建議書審批時進行核準的項目,應在下達投資概算前進行核準。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在400萬元以上(不含),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獲得批復后,將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及撥付渠道、項目單位、招標方式、建設時序等事項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提出投資估算并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通用大綱(2023年版)》要求,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應當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書;
(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
(三)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
(五)區財政局或項目單位出具的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六)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總投資400萬及以下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并審批。項目總投資400萬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委進行咨詢評估。未經咨詢評估的,不得批準。
需爭取上級資金補助的項目或涉及環境容量、公共安全的項目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由區發展改革委進行咨詢評估。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在未獲得可研批復前,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對其進行初設審查。
第二十二條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運輸委、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按分工對初步設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區發展改革委對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進行核定,并作出投資概算批復。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應當同步辦理、并聯審核。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申請投資概算審批時,應當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概算審批申請書;
(二)投資概算審查報告;
(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初步設計批復;
(四)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核定后,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并依據投資概算執行限額設計,不得隨意變更工程量、設計標準、材料規格、設備型號、工藝系統構成、方案組合等內容。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施工圖、行業定額及編制規則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區財政局應當通過項目預算核查方式,確保預算費用不得超過依法審批的項目投資概算工程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核定投資概算以及預算核查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評估。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和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運輸委、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區發展改革委報告,區發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
(二)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按《重慶市九龍坡區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區發展改革委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編制和政府投資項目調度監管等。
區發展改革委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市級給予區財政支持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區發展改革委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轉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必須依法招標。開展招標投標活動必須依法依規執行。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實施。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三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經區委、區政府決策,需實施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
(二)區發展改革委統籌研究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計劃建議,與財政年度預算銜接平衡后,會同財政部門擬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三)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審定;
(四)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經區政府審定后下達。
第三十四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對項目單位分解下達項目建設計劃。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區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擬訂調整方案,報請區政府審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下達后,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計劃執行的組織調度和評價,根據需要可以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的督導推進,指導項目單位做好設計、征地拆遷、施工招標等開工準備工作,督促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時間開工建設。
項目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接受區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 區財政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推進項目實施。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承擔項目主體責任。項目法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法人加強工程款支付進度管理,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項目法人加強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總額的3%,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總額的3%。項目法人加強工程履約保函管理,確保履約保函始終處于有效期內。
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方案,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為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項目應當實施建設管理代理制,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代行項目單位職責。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建設管理代理制實施方案,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建設管理代理情況予以明確。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國家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和工程監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經濟社會效益,保證項目建設質量。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覆蓋咨詢、設計、招標、施工、監理等全過程的合同管理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家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十四條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包括可行性研究、概算編制等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和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等。
鼓勵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單位委托第三方設計單位開展設計優化評審。探索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與投資控制結果掛鉤獎懲機制。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定結算程序開展資金結算,對具備條件的項目,財政資金應當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支付。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具體操作流程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項目投資未超過概算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工程單項變更100萬元以內且工程單項變更未超過合同總價10%,并滿足工程變更品迭后增加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應當由項目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在變更實施之前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后報區發展改革委進行備案;工程單項變更100萬元及以上或工程單項變更超過合同總價10%,并滿足工程變更品迭后增加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在變更實施之前,由項目單位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后,將變更方案送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進行審核后,報分管副區長審批。工程變更品迭后增加金額在40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單位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后,將變更方案送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進行審核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以上變化如需動用工程預備費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情況進行批準。如不立即施工變更內容會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項目單位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即可施工,并立即報告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和區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在變更內容開始施工后一月內提交變更手續。
(二)項目投資超過概算的,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項目單位應向區發展改革委報請調整投資概算。
涉及初步設計調整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第五十條 對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結算及財務決算報區財政局審核,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應當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實施建設管理代理制的項目,建設管理代理機構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將資產使用權移交至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接管并對項目設施進行管護,避免建管脫節。
第五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委或者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
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
在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審批或者轉報資金申請報告等政府投資管理活動中,區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建立分級分類溝通機制,促進政府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第五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三)配合區發展改革委、各行業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依法公開。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未按照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規定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建設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或者財務決算手續;
(十)未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一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專業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二)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三)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四)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五)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六十五條 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購置房屋、大型裝備設備,進行裝飾裝修、大型維修改造,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使用由政府負責償還或者提供還款擔保的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外國主權基金等法律、法規規定資金的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國家和市政府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九龍坡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九龍坡府發〔20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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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