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
重慶市林業局
關于印發《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
自然保護區九龍坡段管理辦法》的通知
九龍坡府發〔2025〕11號
九龍坡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市林業局有關處室:
現將《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九龍坡段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
重慶市林業局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九龍坡段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加強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九龍坡段(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自然保護區的范圍以國家劃定為準。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應當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協同的原則,全面保護珍稀特有魚類資源及其生境,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各種方式參與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建立市、區、鎮(街道)三級管理體系,明確管理職責。
第六條 重慶市林業局負責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自然保護區市級管理機構承擔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利用相關事務性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四)開展需審核、審批事項的現場查驗、管理;
(五)開展宣傳教育、巡護檢查和管護培訓等工作;
(六)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履行自然保護區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承擔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社會管理、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將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納入林長制管理,融入基層智治體系。
第八條 區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一)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協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管理職責,向相關部門移交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指導、監督自然保護區巡護等工作;對需審核、審批的事項開展初核和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投資項目申報、審批工作。
(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青少年生態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
(四)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資金,保障保護管理工作開展。
(六)區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工作,開展建設項目用地和規劃審批。
(七)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對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情形實施行政處罰。
(八)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港口、碼頭、渡口、交通橋梁、錨地、航道等水上交通基礎設施及其交通支持保障系統的規劃、建設和審批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對港口、航道、渡口等水運交通基礎設施制定年度維護計劃并實施,負責規劃內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對未經審批擅自使用港口岸線的查處工作,負責水上交通運輸管理的審批工作。
(九)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保護水資源,指導河道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查處破壞水域、違法利用占用岸線等行為。
(十)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監管水生生物放流和開展收容救護,查處違法捕撈、垂釣等破壞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開展涉水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的生物多樣性調查。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屬地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落實責任,負責自然保護區日常巡護工作;
(三)對自然保護區保護設施設備進行管護;
(四)開展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五)監督管理鄉鎮自用船舶;
(六)組織屬地有關單位、企業開展自然保護區共建共管;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和經批準進入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開展以下活動: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二)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三)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四)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五)違法利用、占用岸線。
(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
第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自然保護區影響的專題報告。
第四章 巡護檢查
第十三條 市級管理機構、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鎮(街道)巡護工作開展檢查、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實行網格化管理。鎮(街道)負責基層巡護隊伍建設、管理,落實網格區域巡護責任,對保護情況進行全面巡查。
第十五條 巡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傳自然保護區管理和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典型案例,普及珍稀特有魚類保護知識。
(二)對自然保護區內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報告和線索移交。
(三)對在自然保護區開展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其活動的合法性進行記錄并向有權機關報送。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巡護工作實行記錄制度、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
(一)巡護工作應當記錄巡護情況,填寫巡護日志。
(二)巡護工作應當建立巡護臺賬,鎮(街道)每季度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巡護工作開展情況,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向市級管理機構報送自然保護區工作開展情況。
(三)市級管理機構、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明查暗訪、聯合巡查、智能巡查等方式對巡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執行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巡護人員人身安全。
第十八條 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共享信息、會商處置;聯合巡護、聯合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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