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區委、區政府的有關決定、命令、指示;負責轄區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紀檢、監察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實施轄區的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努力發展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教育。
(三)負責指導轄區居委會的組織建設及各項工作,幫助解決居委會的困難、問題,向上級政府反映居委會的意見和要求。
(四)負責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宣傳普及全民健康教育,組織社會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五)負責常住人口與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轄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協調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七)負責做好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社會救濟、社會保障及社區文化、科普等工作。
(八)負責轄區失業、下崗人員的管理、培訓和指導就業。
(九)承辦民兵預備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十)與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工作,實施普法教育;辦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及時向市、區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十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土、防火、防震、搶險救災、安全生產等工作。
(十二)負責人大、政協地區聯絡組工作,協助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組織開展地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各項活動。
(十三)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的權益。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