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和執行國家和市級關于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全區醫療保障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落實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與全區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貫徹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貫徹落實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政策。
(六)貫徹落實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配合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工作。
(七)貫徹實施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信息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貫徹落實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貫徹落實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區醫保局要貫徹落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運”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區醫保局要建立與區發展改革委、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的溝通協商機制,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