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宣傳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體育事業、文旅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定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和體育融合發展,推進體制機制改革。
(三)負責全區公共文化和體育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體育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和體育服務標準化、均等化。負責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和文藝社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組織實施全區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
(四)負責管理全區重大文化、旅游、體育活動,指導區級重點文化、旅游、體育和廣播電視設施建設,負責全區文旅整體形象宣傳,促進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對外及對港澳臺合作交流和市場推廣。
(五)指導、推進全區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推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旅游、體育和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文化、旅游和體育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承擔文化市場和旅游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文化、旅游和體育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工作和全區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七)培育、指導全區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發展,對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行文化、旅游和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負責文化、旅游、體育行業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八)負責指導全區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文化、旅游、體育、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市場的違法行為,承辦轄區內相關違法案件,維護市場秩序。
(九)負責全區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監督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負責指導全區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區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履行文物、博物館安全督察職責。指導協調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一)統籌規劃全區群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并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全區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建設,監督檢查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區級體育組織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二)統籌規劃全區競技體育和青少年體育發展,擬定實施體育競賽計劃,設置與布局體育運動項目,指導優秀運動隊建設與業余訓練,加強體育后備人才選拔、培養、輸送。
(十三)負責對全區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協助電視劇拍攝,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負責推進全區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十四)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監督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五)擬訂全區文化、旅游和體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
(十六)承辦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