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組織領導和管理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區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改革發展規劃。
(二)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統計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查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三)管理和指導鎮街、部門(行業)統計工作;依法對部門統計數據進行審核、評估;依法管理全區統計調查項目;加強全區統計基層基礎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情區力普查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有關普查、專項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有關資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警和統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全區一、二、三產業有關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區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等統計數據。
(七)整理、核定、管理、提供、發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等方面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八)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組織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工作合作交流。
(九)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培訓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干部和鎮街統計工作進行考核。
(十)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