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開發培訓、流動調配等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全區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定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完善統一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健全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行政監督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貫徹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參與擬定全區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文件等工作;負責區級有關重點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擬定人才引進政策。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執行吸引留學人員來區工作或定居政策;擬定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牽頭組織緊缺優秀人才的引進工作;負責專家、高層次人才服務工作。
(九)會同相關部門指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考核獎勵、人員調配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十)牽頭負責市級及以上功勛榮譽表彰的評選推薦工作;負責全區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申報評比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離退休政策和工資統發審核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擬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承辦以區政府名義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四)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擬定信息規劃,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與區教委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區人力社保局牽頭,會同區教委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教委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人力社保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