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區級農業、水利綜合執法,具體執法交由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的名義統一執法;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扎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突出鄉村振興工作職責,確保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五個振興”有效推進;繼續承擔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等職責,全國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后的過渡期內,有關幫扶政策、財政支持、項目安排保持總體穩定,資金項目相對獨立運行管理。
(三)統籌推進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四)擬定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制度;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承擔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農業農村改革專項小組日常工作。
(五)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政、漁船、漁港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承擔區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區級財政專項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區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承擔農業、水利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水利對外交流、合作等有關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農村國際交流合作,承擔農業援外相關工作。
(十五)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負責水資源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用水、水土保持工作;指導水文工作。
(十六)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以及重要江河湖庫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承擔全區河(庫)長制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及區河長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二十)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權限管理所屬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農業農村招商引資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二十一)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