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擬訂全區創新驅動發展、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科技決策咨詢相關制度建設。
(三)負責科技管理平臺建設、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和科技金融工作。協調管理區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監督實施。
(四)擬訂全區基礎研究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負責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和組織實施。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五)負責編制區級科技項目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范,統籌協調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
(七)負責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統籌科技評價機制改革,推進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承擔全區科技保密工作。
(十)擬訂科技對外交流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單位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專家總體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國外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系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出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引進科技創新資源、科技型企業培育、科技宣傳等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區、人才強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科技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我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