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統籌管理;貫徹執行交通運輸、物流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區交通運輸、物流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綜合管理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交通運輸、物流經濟運行監測,研究交通運輸業、物流業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指導交通運輸、物流行業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
(二)擬訂全區綜合交通和物流發展戰略,以及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綜合交通建設規劃、公路水路交通和物流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公路建設、航運發展、港口布局、岸線使用、樞紐站場、運力調整等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物流行業綜合統計工作;構建綜合交通運輸網絡體系,統籌全區物流重大項目規劃布局;協調配合上級運政、路政、港航等交通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協調中央和市級管理的海事、民航、郵政、鐵路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
(三)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實施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
(四)承擔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轄區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提出全區交通運輸體系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區政府規定權限審批和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承擔全區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實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做好轄區內高速公路、地方公路、港口、碼頭、航道、軌道、樞紐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配合工作,并指導其養護和維護。
(七)協調推進鐵路、軍民航項目建設。
(八)承擔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全區交通重大事故的應急管理和處置;負責指導全區交通行業應急預案的制定和體系建設;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高峰客運;承擔全區交通戰備有關工作。
(九)推動交通、物流行業科技進步,負責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在交通、物流行業的推廣和應用;指導全區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和管理交通運輸、物流行業信息化建設;指導本行業職業技能、技術培訓工作。
(十)負責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
(十一)統籌推進重大交通、物流項目招商引資,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統籌協調全區水運、航空、鐵路、公路等多種運輸方式的物流組織、調度、運營、管理工作;協調推進物流通道建設和開通有關工作;推動與其他地區之間的物流通道、運輸方式、相關單位的銜接、聯絡、協調、配合工作;統籌推進多式聯運發展,提升物流通道互聯互通水平,提高多式聯運樞紐集疏運能力;培育多式聯運市場主體,豐富拓展聯運產品。
(十三)負責統籌全區物流園區、物流分撥中心規劃布局和建設的協調工作;培育國際國內物流市場主體和物流服務品牌,指導物流相關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工作。統籌冷鏈行業管理和倉儲發展工作。
(十四)負責指導推動全區道路運輸領域網約車司機、貨車司機群體黨建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