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市公安局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全區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導、檢查、監督全區各級公安機關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研究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公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信息,分析預測敵情和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情況,為區委、區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并提出對策。
(三)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區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以及民警教育訓練、人員培訓和公安宣傳工作,制定相關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
(四)收集、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信息,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揮重大行動和偵察跨地區重大案件,參與處置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聚眾鬧事、騷亂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五)參與并指導全區公安機關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以及執法制度建設。
(六)參與并指導全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七)依法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本市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揮全區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九)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和業務培訓;推動全區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的開展,指導治保會等群眾組織的建設。
(十)管理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處理全區的交通事故以及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全區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九龍坡區的重要內外賓以及其他警衛目標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管理全區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管理全區監管場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四)組織和指導全區公安科技工作;主管全區計算機安全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五)規劃、組織全區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制定本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公安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