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城市管理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三)負責區管城市道路、人行地下通道、橋梁、隧道等設施維護的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和建設的管理;負責鎮(街道)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指導區級社會單位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城市供水、節水、供熱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城市供水水質。
(五)負責全區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六)組織開展轄區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區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區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監督。
(九)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區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公園行業管理;依法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公園應急避難場地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園林綠化行業市場管理;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招投標、定額、質量管理。
(十二)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監督鎮、街、商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平臺建設與運行的監管;負責城市管理的科學研究和創新管理成果的推廣和運用;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四)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五)負責制定機關及所屬單位節能減排計劃并監督實施。
(十六)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